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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炒股原理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案例:5年非法吸储132亿 11万人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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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炒股原理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案例:5年非法吸储132亿 11万人被骗
发布日期:2024-10-01 22:29    点击次数:170

杠杆炒股原理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案例:5年非法吸储132亿 11万人被骗

已披露的上市银行2023年年报显示,半数以上的银行在金融科技投入上实现同比上升。从“四大行”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2023年投入金额分别达272.46亿元、248.5亿元、223.97亿元和250.24亿元,同比增长3.9%、7.06%、3.97%和7.45%。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一个诈骗团伙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进行集资诈骗,能非法吸收多少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132.07亿余元。通过养老地产、理财、艺术品投资、互联网电商及背后五百余家关联公司,曹某铭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幌子,许诺给付高额回报,编织了一张名为“爱晚系”的商业巨网,5年多吸储超百亿。

2012年底以来,曹某铭设立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以下简称“爱晚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老龄产业”为幌子,由组建的负责集资的团队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规模、投资价值,并许诺给付年化收益率为8%—36%的高额回报。

为了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爱晚系”公司集资团队成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如,免费发放鸡蛋、米、油等生活用品;吸引养老群体参加公司活动,向老年人宣讲老龄健康、老龄金融、老龄文化等公司六大老龄板块,夸大宣传养老产业前景、规模;使用极少数集资款设立根本不具备养老条件的养老社区、打造居家服务项目等,组织老年人参观、试住;邀请影视明星广告代言,等等。骗取宣传对象的信任后,“爱晚系”公司通过与其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方式收取集资款。

至2018年4月,“爱晚系”公司累计向11万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2.07亿余元。曹某铭将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金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少部分用于对外投资。

2018年5月,曹某铭因担心资金链断裂,大量转移、隐匿资产,销毁、掩藏证据后逃往国外。案发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46.98亿余元。

2018年5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爱晚系”公司非法集资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3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对曹某铭作出批准逮捕决定,6月12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曹某铭及其前妻徐某玲发出红色通报;同年9月15日,曹某铭、徐某玲被抓获归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动机制,成立办案组,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取证,并建议公安机关将下游洗钱犯罪列为重要侦查方向之一。

2018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019年6月24日,因曹某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上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铭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宣称的“老龄产业”均为吸引投资的噱头,吸收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薪酬和个人挥霍使用等,未实际投向所谓的“老龄产业”建设,曹某铭明知无法归还集资款,仍编造传播旗下公司国外上市等虚假信息进一步扩大吸收资金规模,“资金链”断裂后又携款潜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2019年8月6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曹某铭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某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曹某铭上诉,2020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经济网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办案过程中,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洗钱犯罪线索开展同步审查,发现徐某玲使用个人账户帮助曹某铭将赃款1990万元转至境外,金某海使用公司账户接收“爱晚系”公司赃款3400万元,并以转账、取现方式帮助曹某铭控制该款,获利25万元。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徐某玲、金某海二人提起公诉,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提起公诉时,依法追缴涉案财物折合人民币7.2亿余元。目前,资产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同时,对其他积极组织、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69名集资团队主要成员,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上述人员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提醒称,投资养老产业时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依法理性开展金融投资活动。社会公众投资养老产业时,要根据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宣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许诺回报或分红、许诺的回报或分红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否具有给付所承诺回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分辨融资活动是否属于吸收公众存款、公开发行证券等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甚至诈骗行为。对于公开募集资金行为,还要进一步了解相关公司企业是否具有相应金融业务许可,判断是合法融资还是非法集资。

“没有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以入股、投资、预定等名义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其他投资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的杠杆炒股原理,就是非法集资,不能因其以养老产业政策、公司前景、承诺高额回报等为噱头,就误以为是合法业务,不顾风险进行投资”。最高检称。